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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西湖区安全生产协管员管理办法(试行)

     

    东安办[2007]10

     

    东西湖区安全生产协管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又好又快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东西湖区安全生产协管员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试行])。

        第二条  安全生产协管员是指由街(办事处、园区)聘用并协助街道(办事处、园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做好社区(居委会)、大队(村委会)生产安全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协管员)。协管员的管理适用于本办法(试行)。

        第三条  协管员应在街道(办事处、园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学习和宣传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及识险、防险、抢险、避险的技能。

        第四条  协管员应配合社区(居委会)、大队(村委会领导做好安全生产检查和安全生产进社区、进村队的工作,并在其安排下做好安全生产的日巡查工作。

        第五条  协管员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当立即向当地街道(办事处、园区)或者有关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第六条  街道(办事处、园区)可根据本地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需要确定安全生产协管员的人数,并对其实行聘用制。聘用期一般为一年。

        第七条  协管员在聘用期内,由聘用街道(办事处、园区)发聘书,并按月给予岗位津贴50-100元(岗位津贴可高于此标准),具体标准由各街道(办事处、园区)确定。

        第八条  街道(办事处、园区)和社区(居委会)、大队(村委会)要关心支持协管员的工作,要加强对协管员的指导和管理。对聘用期届满表现合格的协管员可续聘;对有功人员应给予奖励;对表现不合格的人员可予解聘。

        第九条  本办法(试行)由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试行)自二○○七年十月一日实行。

     

             

     武汉市东西湖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七年九月十二日



    2007-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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