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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 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2005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和利用

    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的立案标准规定如下:

    滥用职权犯

      一、罪名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

    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立案标准

        新的《立案标准》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

      2、导致1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

      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

    万元以上的;

      5、虽未达到3、4两项数额标准,但3、4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合计间

    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6、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

      7、弄虚作假,不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缓报、谎报情况,导致重特大事故危害结果继续、扩

    大,或者致使抢救、调查、处理工作延误的;

      8、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9、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构成要件的,按照该特殊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主体不符

    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的主体要件,但滥用职权涉嫌前款第1项至第9项规定情形之一的,按照刑法第397条的规定以

    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

      

    玩忽职守案

        一、罪名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

    损失的行为。

        二、立案标准

    新的《立案标准》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4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7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

    的;

      2、导致2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

      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5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75万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50

    万元以上的;

      5、虽未达到3、4两项数额标准,但3、4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合计间

    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6、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1年以上,或者破产的;

      7、海关、外汇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100万美元以上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1000万美元以上的;

      8、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9、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构成要件的,按照该特殊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主体不符

    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的主体要件,但玩忽职守涉嫌前款第1项至第9项规定情形之一的,按照刑法第397条的规定以

    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



    2007-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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