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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汉市安全生产工作领导职责规定武政[2006]24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安全生产

    工作领导职责规定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武汉市安全生产工作领导职责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

                                                                           二00六年八月二十一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 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

    规定。

        第二条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以下简称两个开发区及东湖风景区)管委会对本辖区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

    责。中央、省属在汉单位和市属各类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外来企业必须接受所在地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各级行政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行业管理部门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职能。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市长、区长(含两个开发区及东湖风景区管委会主任,下同)、乡(镇)长(含街道办事处主任,下同)是本级

    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不在岗位时,由主持工作的

    副职领导人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市长、副区长(含两个开发区及东湖风景区管委会副主

    任,下同)、副乡(镇)长(含街道办事处副主任,下同)是本辖区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对本辖区的安全生产工作负主要领

    导责任。其他副市长、副区长、副乡(镇)长对其分管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制定安全生产重大政策措施,加大政府对安全生

    产的投入,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二)落实安全生产工作机构、人员、经费,督促检查安全生产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保证安全生产工作机构正常运转;

        (三)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对本辖区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及时进行研究,并作出决策;

        (四)听取汇报,了解情况,督促检查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职领导人抓好安全生产工作;

        (五)本辖区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时,及时启动相应应急预案,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指挥抢救和事故处理工作。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领导人职责:

        (一)负责抓好国家和省、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组织制订和落实本辖区的安全生产工作

    目标、计划和措施;

        (二)负责本辖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督促检查各部门和下级政府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和控制目标的执行情况;

        (三)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听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汇报,分析掌握安全生产形势;及时研

    究和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做好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工作;组织制订并落实本辖区重特大安全生产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四)本辖区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时,及时启动相应应急预案,赶赴事故现场指导其他负责该项工作的副职领导人做

    好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

        (五)督促和支持有关部门按照“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

    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严肃查处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者。

        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其他副职领导人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抓好国家和省、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在所分管工作中的贯彻落实;

        (二)及时研究解决分管工作中的安全生产突出问题,组织制定并检查落实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措施;组

    织制订并落实分管领域的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三)在所分管领域安排、检查、总结工作时,同时安排、检查、总结安全生产工作;

        (四)分管领域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时,要立即报告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及时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并赶赴事故

    现场,负责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

        (五)督促分管领域相关部门和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保障措施,完成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任务。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乡(镇)长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人民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主

    持研究和解决本辖区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

        (二)建立健全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落实好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费、设备等,督

    促检查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三)对辖区内的各类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管理,重点抓好乡镇(街道)车船、乡村建筑、农村用电、易燃

    易爆物品、农村防火、森林防火、山地灾害等各项安全管理工作;

        (四)辖区内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时,要立即报告上级政府并赶赴事故现场,做好应急救援和善后工作,协助上级政

    府和有关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副乡(镇)长工作职责:

        (一)认真贯彻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具体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和措施;

        (二)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部署阶段性工作;

        (三)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四)辖区内发生死亡和重伤事故以及重大火灾事故时,要立即逐级报告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并赶赴事故现场做好应急救

    援和善后工作,协助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其他副乡(镇)长对其分管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

    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责。生产、经营地在乡镇 (街道)的民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农机、农电的安全管理,特别是

    乡镇(街道)矿山、乡镇(街道)船舶、车辆、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等的安全管理、检查工作,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负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对所辖乡镇(街道)企业、民营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和引进的生

    产性建设项目坚持“三同时”(即: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

    使用)原则,协助有关部门把好“三同时”审查关,督促所辖乡镇(街道)企业、民营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逐步改善劳动条

    件。

        第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谁收费、谁负责”、“谁主

    办、谁负责”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做好本部门、本系统的安全生产工作。行政

    正职领导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本系统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领导人具体负责、其他副职领导人对分管

    职责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并向第一责任人负责。

        第十一条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行政正职领导人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对本部门、本系统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二)组织并落实政府和上级部门下达的安全生产工作目标,主持制订和完善本部门、本系统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研究制

    订解决本系统安全生产重大问题的办法和措施;

        (三)组织和领导本部门、本系统安全生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督促有关单位及时整改,重大

    问题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四)督促本部门、本系统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和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

    条件;

        (五)对所属单位、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没有坚持“三同时”原则的,不予行政许可;

        (六)本部门、本系统内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后,尽快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抢救,做好善后工作,并按照“四不放过”

    原则,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分管领导人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认真贯彻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主持制订和落实安全生产目标、计划和措施;

        (二)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及时研究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部署阶段性工作;

        (三)组织本部门、本系统安全生产检查,发现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措施,并督促检查落实治理方案和防范措

    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组织制订并落实本部门、本系统单位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四)督促本部门、本系统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落实安全生产措施,严格执行“三同时”规定,督促企业不断改

    善安全生产条件;

        (五)本部门、本系统发生安全生产重大伤亡事故后,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抢救,做好善后工作,落实事故处理决定。

        第十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其他领导人对分管职责范围内的安全工作直接负责。

        第十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认真贯彻企业、事业安全生产由企业、事业单位负主体责任的原则,企业、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

    产工作负全面责任;

        (二)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及行业管理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建立健全本单位

    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制订和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控制目标,自觉接受国家行

    政机关的监督管理,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三)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在安排生产经营活动的同时,布置安全生产工作,并落实人员和责任;定期召开安

    全生产工作会议,及时研究解决有关安全生产工作方面的重大问题;

        (四)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机构,落实人员,明确责任;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及其有效实施;督促、检查本单位的

    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落实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组织制订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

    案;

        (五)抓好职工的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不断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建设和完善安全生产设施,制定职业

    安全卫生的技术措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

        (六)本单位发生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后,要立即到达事故现场并如实向有关部门报告情况,迅速组织抢救,主动做好事故

    抢险、调查、善后处理工作和落实处理决定。

        第十五条  本规定所述重大、特大事故的具体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07-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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