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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l、各单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经办人员,应认真阅读办证指南内容,明确有关条件及要求;
  2、所有证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3、所有材料用A4规格纸张;
  4、各企业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办证对象
  凡在武汉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腐蚀品和剧毒化学品的经营、储存单位;从事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杀鼠剂和属于危险化学品(以下称危化品)的农药的经营、储存单位,必须具备经营、储存资格(条件),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后方可经营、储存。

二、许可证分类

经营许可证分甲种经营许可证和乙种经营许可证。在国家、省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储存单位和经营、储存剧毒化学品、非药品的一类易制毒化学品、成品油和运输工具用天然气、液化气的单位,办理甲种经营许可证;上述对象以外的危化品经营、储存单位,办理乙种经营许可证。
  三、办证条件
  根据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44号令)和《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18256-2000)及《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第36号令)的规定,危化品经营、储存单位申办经营许可证,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劳部发[1995]56号)和《仓库放火安全管理规则》<公安部令1994年4月10日第6号>)等规定。
  2、经营条件、储存条件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常用危险化学品储存通则》(GB15603)的规定。

  3、单位主要负责人、主管人员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业务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并经考核,取得上岗资格。经营剧毒化学品单位的人员,还应经过公安部门的专门培训,取得上岗资格。
  4、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5、有必备的消防设施(备)和安全标志。
  6、有本企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它条件。
  (二)个别条件
  1、从事批发业务经营的单位,应具备经公安消防部门批准的专用危化品仓库(自有或租用),不得将危化品存放在业务场所;
  2、从事票面业务经营的单位,应明确承诺没有也不租凭危化品仓库,不得从事危化品实物经营。

3、从事剧毒化学品经营的单位,只能将剧毒化学品储存于具备相应资质的专用仓库或公安治安部门认可的备货库房中。
  4、从事零售业务经营的单位,只许经营除剧毒化学品、第一类、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以外的危化品,且具备以下条件:  

(1)经营、储存场所应与繁华商业区或居住人口稠密区保持应有的安全距离。

(2)经营面积(不含库房)不小于60平方米。在市场租用的门面不小于20平万米。
  (3)店内不得设有生活设施。
  (4)店内只许存放民用小包装的危化品,其存放总质量不超过1吨:
  (5)店面与备货库房应有实墙相隔,备货库房内单一品种存放量不能超过500公斤,总质量不能超过2吨。
  (6)零售业务的店面及备货库房应经公安消防部门验收合格,或经安全评价机构评价符合安全条件。

5、个体工商户和百货商店只能经营家庭生活使用的危化品。
  四、办证程序
  (一)区安监局受理辖区内危化品经营单位的办证申请(包括甲种许可证和乙种许可证),符合条件的发给《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申请办证单位准备下述材料
  1、法人代表身份证。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工商营业执照》。

  3、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房屋所有权证及经公安消防部门验收合格文件或允许使用意见,或具有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符合国家消防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意见。租用场地、设施经营的还应提交明确安全生产责任的有效租赁合同。
  4、主要负责人、主管人员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业务人员培训证书,从事剧毒化学品经营的出示公安部门颁发的培训证书。
  5、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经营剧毒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还需有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相关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6、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经营企业租赁经营场所或储存场所的,应与经营场所或储存场所的所有者共同编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具有危化品安全评价资质的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8、其他应提交的证明材料。
  (三)经营单位的申报材料由区安监局初审,并现场检查核实,符合条件的,10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报市安监局。

  (四)市安监局对经复核后符合条件的经营单位,于10个工日内批准发放乙种许可证;不予办证的说明理由。若申办甲种经营许可证则转报省安监局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