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专项工作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学校 (幼儿园)接送师生车辆安全管理 工作意见的通知
    东政办〔2007〕78号

    各街(办事处、园区),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

        区安委会办公室拟订的《加强学校(幼儿园)接送师生车辆安全管理工作意见》已报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

    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加强学校(幼儿园)接送师生车辆安全管理工作意见

    (区安委会办公室   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为了进一步加强全区中小学、幼儿园接送师生车辆(以下简称“接送车辆”)的安全管理,切实保障师生员工和幼儿

    的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教

    育部、公安部等十部委制定的《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23号令)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做好接送车辆安全工作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关系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是践行“三

    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统筹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需要。街(办事处、园区)、各有关部门

    要进一步提高对安全生产工作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和极端重要性的认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牢固

    树立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和以人为本的观念,落实科学发展观,把“接送车辆”交通安全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经

    常研究和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切实加强领导,常抓不懈。

        街(办事处、园区)、公安、交通、教育、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及时沟通,齐抓共管,

    形成合力,共同做好“接送车辆”安全工作。建立区“接送车辆”安全管理的运行协调联动机制,由区安委会办公室牵

    头,各街(办事处、园区)、安监、教育、交通、交管等部门和单位参加,要定期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学校

    安全管理及接送车辆中存在的问题和隐患。采取联合执法形式对安全不达标,不具备接送学生、幼儿的车辆进行严厉打击

    和处罚,对有关人员和单位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二、加强对接送车辆和驾驶人员的管理

        (一)接送车辆应具备的条件:

        1、具有营运资格,车辆技术状况良好,并在车辆定期检验有效期内。

        2、学校、幼儿园自备或租用的车辆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具备机动车载人条件,不得租用个人私用车辆,严禁购买或租用

    故障车、组装车、报废车和非法营运车辆作为接送车辆。

        3、学校、幼儿园应向交管部门和教育主管部门提供接送车辆的驾驶员身份证、驾驶证、行车证、车辆检测合格证明、

    租车合同复印件以及车辆相片等相关证明材料,统一办理接送车辆标志,粘贴或安装明显的接送车辆标识,以利于区别其

    他车辆。

        4、接送车辆内要配备急救药箱、安全警示牌、灭火器等安全设施。不得随意改装加座和人货同车运行。车辆装载学

    生、幼儿数量、运行速度由交通大队汇同教育局,依法合理核定和限定。

        (二)接送车辆驾驶员必须具备的条件:

        1、具有驾驶接送车辆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具有三年以上实际驾驶经验,有连续三年以上良好驾驶记录,驾驶技术熟

    练。

        2、身体和心理健康,责任心强,能自觉遵守交通法规。

        3、按规定接受相关培训并取得交管部门或客运主管部门颁发的合格证。

        (三)接送车辆的管理:

        1、要建立接送车辆定期保养维护制度,要落实车辆安全管理责任制,必须为车辆购买第三责任险和乘坐险。租用车辆

    要与租用单位签订安全责任状,明确安全责任。

        2、接送车辆专车专用,不得从事社会营运。原则上停放于校(园)内保管,不准出租车,出人情车。

        3、接送车辆、驾驶员应按规定及时进行年检、年审。每日要进行例行检修和清扫,确保车辆运行状况良好。

        4、接送车辆运行要合理设定线路,应尽可能避开狭窄、泥泞等不良状况的道路。要按规定线路准时、安全停靠各个站

    点,限时限速,稳妥接送。

        5、接送车辆接送学生、幼儿时,必须按规定的核载人数载运学生,确保学生相应座位,严禁超载超速行驶。在接送过

    程中,车上要有专人负责安全管理与护送,行驶中严禁学生、幼儿站立以及身体任何部位伸出车窗外。

        6、中小学接送车辆和所聘驾驶员的费用,一方面由家长向学校、幼儿园提出需车辆接送的申请,并每月交纳一定数量

    的交通费用;一方面由办事处按每生每天2元和区政府教育公用经费中列支每生每天2元的办法支付。

        三、明确职责,强化管理

        (一)区教育局:

        一是要做好对全区学校、幼儿园接送车辆的登记备案工作。对车辆安全状况、接送人数、接送时间、行驶路线、驾驶人员

    信息等情况进行详细登记,逐校、逐车、逐人进行资格审查,建立接送车辆、驾驶人档案,并报区交通大队审查备案。

        二是要制定接送车辆安全管理年度计划,与学校、幼儿园签订车辆安全管理责任书,督促学校、幼儿园落实接送车辆安全

    管理措施。要将接送车辆管理纳入中小学安全管理和校长、园长的考核内容,并负责落实考核工作。凡发生重大接送车辆安全

    责任事故的学校,或负有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的人员实行“一票否决”。触犯刑律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是要建立接送车辆安全管理检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接送车辆安全进行检查,及时下达整改通知,教育、敦促学校、

    幼儿园接送车辆遵守交通安全规定。对接送车辆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或整改不力的公立学校,给予学校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纪律

    处分;对接送车辆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或整改措施不力或发生重大交通安全事故的社会力量办学校、幼儿园取消办学资格或降低

    办学等级。

        四是应经常组织要求学校、幼儿园开展以“增强交通安全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为主题的交通安全专题教育,使学

    生、幼儿掌握基本的交通规则和行为规范,切实增强师生交通安全意识,自觉拒绝乘坐非法车辆和超载车辆,防止交通安全事

    故发生。

        (二)各街(办事处、园区)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将辖区学校、幼儿园接送车辆的安全管理纳入安全管理工作内容,切

    实履行协调,管理与监督的职责。要加强对学校、幼儿园周边道路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整治,加强交通安全设施的建设,经常对

    辖区内接送车辆安全进行检查,及时制止违法违规行为。

        (三)交通大队:

        一是要对学校、幼儿园接送车辆及驾驶员资格进行审核和检测,制发统一的接送车辆标志。

        二是要加强对学校、幼儿园接送车辆驾驶员的管理培训,每季度组织接送车辆驾驶员进行一次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行

    车知识的学习,强化驾驶员的安全防范教育。

        三是应加强对接送车辆的监管,每年至少对接送车辆进行一次检测,依法查处无牌无照、违规运营、报废车辆;严厉打击

    超载、超速以及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要坚决取缔和打击“麻木”,农用车接送学生的行为。

        四是需进一步完善学校、幼儿园门前路口的交通标志、标线等交通设施,并合理安排警力在学生上学、放学时段和接送车

    辆运行路段进行疏导和监管,为学生通行创造良好的道路环境。

        (四)区交通局要严厉查处和打击以接送学生、幼儿为业的“黑面的”等车辆非法营运行为。

        (五)民政局负责社会力量办学校、幼儿园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承办社会力量办学校、幼儿园的设立登记、变更和注

    销,负责对黑校、黑园的查禁和取缔。

        (六)区安监局应加强对相关职能部门、街(办事处、园区)履行职责的监督与协调,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意

    见,对整改措施不力的,依法严厉查处。

        (七)学校、幼儿园:

        一是要成立交通安全领导小组,校长和园长为第一责任人。要建立健全接送车辆安全管理制度,明确专人管理,建立和完

    善安全应急救援预案,确保师生安全。

        二是要对距学校1-2公里外的学生、幼儿确需组织车辆接送的,要根据运送学生数量和经济承受能力选购或租用符合安全

    要求的车辆,应提供车辆及驾驶员的相关材料向区教育局和区交通大队申报办理相关手续。

        三是每年要与驾驶员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租用车辆接送学生、幼儿的学校和幼儿园还要与车辆所属的客运单位签订安全

    责任书,明确安全责任。

     

     

                                               主题词:交通  安全  车辆  通知

                                                抄送:区委办公室,区人武部,各人民团体。

                                                区人大常委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

                                                东西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6月28日印发

                                                                              共印180份



    2007-07-02

    [关闭窗口]

    相关新闻
  • 关于印发《关于对全区学校(幼儿园)接送师……
  • 关于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安全……
  • 关于参加《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 区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各类工矿商贸企业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