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办事处、园区)、各有关部门及企事业单位:
现将《全区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机械、轻工、电子、建材等行业(领域)企业2008年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街(办事处、园区)、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安全监管主体责任。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加强指导;严格执法,加强督导。安监部门和相关部门要明确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形成合力。各生产经营单位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局长令第16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区人民政府的工作要求,精心组织,广泛动员,全面排查隐患,坚决整改隐患,做到不走过场,不留盲区,不留死角。
二、周密部署,精心组织
各街(办事处、园区)、各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要成立主要责任人牵头的工作专班,落实具体工作部门、工作人员;要紧密联系实际,制定详细工作方案和实施细则;要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宣传力度,动员社会力量和企业职工更加关注、支持、参与、监督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各街(办事处、园区)、各部门,中央、省、市在区企业,区属规模以上企业的工作方案3月底前报区安监局。
三、掌握进度,报送信息
各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部署安排,突出抓好全国“两会”期间、“奥运会”期间、武汉“中博会”期间和国务院办公厅确定的各阶段性及特殊气候条件下的隐患排查重点工作和安全生产管理。各街(办事处、园区)、各部门要及时了解和掌握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进展情况,抓好正反两个方面的典型,严格按要求及时上报工作进度和整治信息。
二○○八年三月十三日
全区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机械、轻工、电子、建材等行业(领域)企业2008年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
为落实2008年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的工作要求,进一步深化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根据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以及国家安监总局、省市安监局有关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要求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现制定全区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机械、轻工、电子、建材等行业(领域)企业2008年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在2007年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基础上,全面排查治理企业的事故隐患和薄弱环节,认真整改隐患和突出问题,进一步深化安全专项整治,推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的落实,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及重大危险源监控的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基础,提高安全管理水平,为继续保持我区安全生产的平稳态势奠定坚实基础。
二、工作内容
(一)各类企业排查治理的共同内容。在继续落实2007年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有关指导意见的基础上,全面排查治理企业及其工艺系统、基础设施、技术装备、作业环境、防控手段等方面存在的隐患,以及安全生产体制机制、制度建设、安全管理组织体系、责任落实、劳动纪律、现场管理、事故查处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具体包括:
1、2007年排查出隐患的整改销号情况。
2、2008年隐患排查治理方案的制定和整改资金计划的落实情况。
3、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程标准的贯彻执行情况。
4、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
5、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交纳等经济政策的执行情况。
6、企业安全生产重要设施、装备和关键设备、装置的完好状况及日常管理维护、保养情况,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和使用情况。
7、锅炉、起重机械、工业管道、厂内机动车辆等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和危险物品的存储容器、运输工具的完好状况及检测检验情况。
8、对存在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及重点环节、部位重大危险源普查建档、危害辨识、监控预警制度的建设及措施落实情况。
9、事故报告、处理及对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情况。
10、安全基础工作及教育培训情况,特别是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和生产一线职工(包括农民工)的教育培训情况,以及劳动组织、用工等情况。
11、应急预案制定、演练和应急救援物资、设备配备及维护情况。
12、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三同时”(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和使用)执行情况。
13、对企业周边或作业过程中存在的易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危险点排查、防范和治理情况。
14、防雷、防高温、防暴雨、防暴雪、防冻裂、防异常天气措施的制定、落实和应急演练情况等。
(二)各类企业根据本行业特点排查治理的重点内容
1、烟花爆竹经营单位。
(1)各批发经营单位烟花爆竹储存仓库内外部安全距离、围墙、蔬散条件、库房布局、建筑结构、防雷、防静电、消防等安全设施保持和维护状况是否符合有关标准的要求,A级库房安全防护屏障是否符合标准要求。
(2)仓库是否存在超量存储,是否将A级产品储存在C级库房内,是否将收缴的非法产品、假冒伪劣产品与合格产品同库存放,是否存在库房内进行开箱、配货作业等现象。
(3)库房安全管理、保卫和值班制度是否健全和落实,是否建立和执行购进烟花爆竹产品质量验收和流向登记制度,是否存在采购和销售氯酸钾、假冒伪劣或非法生产的烟花爆竹产品等问题。
(4)烟花爆竹零售点是否存在过多、安全距离不足和超量储存等现象,农村集贸农场、城乡结合部的烟花爆竹零售点是否存在连片经营和超量储存等现象,烟花爆竹“一条街”的现象是否根治。
(5)各街(办事处、园区)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情况。
2、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
包括全区范围内生产、使用、储存、运输、经营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和单位;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化工和医药建设项目,危险化学品储存建设项目。
(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化工和医药生产企业。
(A)重要生产车间、原料和产品库区、公用工程(供电、供水、供汽、供风)等单元和重点部位的安全生产状况。
(B)工艺技术管理制度、仪表联锁管理制度、设备维护保养管理制度、“变更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重要机组、反应器、分馏塔、专用设备、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重要设备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工艺技术是否合规,操作条件是否合理,主要联锁自动保护装置是否正常。
(C)生产装置正常开、停车和紧急停车安全规程的制定与执行情况;开车前和停车后确认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
(D)检修、维修作业时,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破土作业、起重作业、高处作业、临时用电等特种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生产和施工作业中,“四防”(防火、防爆、防中毒、防跑料串料)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特别是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和防中毒、窒息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E)企业是否建立了应急救援队伍,是否储备了必要的应急器材,或与当地大型企业、与地方建立了应急救援合作关系;化工企业事故状态下防止“清净下水”污染的措施落实情况,是否设立了污水储存池及具备污水处理的能力。
(F)岗位操作人员熟练掌握本岗位职责、工艺流程、危险及有害因素、工艺技术指标、操作规程、设备仪表的使用、应急处置方法的情况;严格执行企业巡回检查制度的情况。
(G)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生产的化工和医药生产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情况;设计和施工单位的资质情况;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情况;正在试车投料和试生产项目试车方案备案、安全措施制订和落实情况;试车和投料过程是否严格按照设备管道试压、吹扫、气密、单机试车、仪表调校、联动试车、化工投料试生产的程序进行;化工园区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和安全基础设施建设的落实情况,特别是要排查新建项目使用的工艺是否安全,自动化控制水平是否能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
(H)废旧化工装置拆除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拆除施工单位资质是否符合要求。
(2)其他使用氯、氨、剧毒和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企业
(A)使用液氯、液氨、剧毒化学品的自来水厂、造纸企业、大型冷冻库房、电镀和电子企业、游泳场馆等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和单位,建立和执行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管理制度的情况。
(B)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和单位防火、防爆、防泄漏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和执行的情况。
(C)危险化学品气瓶定期检查、检验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气瓶连接软管定期检查、试验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D)使用氯、氨、剧毒和易燃易爆化学品等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企业应急预案的编制和定期演练情况;应急器材的准备情况。
(3)危险化学品储存企业和单位
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的安全防护距离、安全设施、消防设施、应急预案和应急器材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建立了储罐罐体定期检查制度并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储罐是否装备高、低液位和超温超压报警,仪表、安全附件是否齐全有效;防超压、防泄漏、防雷、防汛、防倒塌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是否落实。
(4)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和单位
(A)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是否取得运输资质,驾驶人员和押运人员是否取得上岗资格证;运输车辆、罐车罐体和配载容器是否取得检测检验合格证明,车辆二级维护制度和定期检验制度执行的情况。
(B)运输车辆配备应急处置器材和防护用品情况,安装的安全监控车载终端、标志灯、标志牌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存在超载现象。
(C)承运的剧毒化学品是否通过随车携带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包装物加贴安全标签等方法载明化学品的品名、种类、施救方法等内容;是否随车携带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是否按照指定的路线、时间和速度行驶。
(5)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和单位
(A)销售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是否存在超许可经营范围现象,是否严格执行“一书一签”(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制度。
(B)销售剧毒化学品的企业是否查验、登记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运输车辆安装的安全标示牌。
(C)加油(气)站的设计、设施和周边安全距离是否符合规范要求;人员是否经过培训并考核合格后上岗;卸油、加油、检修等重要环节是否建立了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并认真执行;是否编制了科学的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是否配备了必要的应急器材。
(D)销售氯酸钾的企业和单位是否建立并严格执行了流向登记制度。
(E)危险化学品充装单位特别是液氯、液氨、液化石油气和液化天然气充装单位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充装车辆资质、安全状况查验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严禁超量装载规定执行情况;操作人员取得上岗证的情况。
(F)危险化学品充装单位充装设备管道静电接地、装卸软管每半年进行压力试验情况以及充装设备的仪表和安全附件是否齐全有效;液化气体充装站是否采取防超装措施;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充装站配备有毒介质洗消装置的情况;防毒面具、空气呼吸器和防化服的配备和使用情况。
(G)危险化学品充装单位证明资料不齐全、检验检查不合格、罐体内残留介质不详和存在其他可疑情况的罐车禁止充装危险化学品规定的落实情况。是否向驾驶员和押运员说明充装的危险化学品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生产企业的联系方式等内容,是否向押运员提供所押运的危险化学品信息联络卡。
(6)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和单位
(A)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装置、作业场所和储存设施安全生产状况。
(B)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装置正常开、停车和紧急停车安全规程的建立与执行情况;开车前和停车后确认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
(C)在检修、维修作业中,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破土作业、起重作业、高处作业、临时用电等特种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D)废弃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的安全防护距离、安全设施、消防设施、应急预案和应急器材是否符合要求:储罐区是否建立了罐体定期检查制度、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储罐是否装备高、低液位和超温超压报警,是否存在超储现象;仪表、安全附件是否齐全有效;防超压、防泄漏、防雷、防汛、防倒塌、防台风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是否落实。
3、机械、轻工、电子、建材等企业
(1)特种设备的日常操作、维护、检修、检测制度的执行情况;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
(2)较大危险性作业的安全管理情况,重要设备设施停产检修和现场生产与基建、技改同时作业时的组织管理、安全措施的落实,包括作业许可、安全防范、现场监控等情况。
(3)重点岗位操作人员熟练掌握和熟悉本岗位职责、工艺流程、危险及有害因素、工艺技术指标、操作规程、设备仪表的使用、应急处置方法的情况,严格执行企业巡回检查制度的情况。
(4)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场所的防火、防爆、防中毒措施的落实情况。场所位置、防火间距的设定,安全防护设施、消防设施、防爆工具的配备使用,防雷防静电措施的落实,职业危害的定期监测等情况。
(5)企业自办的宾馆、饭店、娱乐场所等单位的安全措施制订和落实情况;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设备设施的落实情况;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的情况。
(6)企业发包、外包、租赁项目的合同签订、安全资质安全条件和安全管理等情况;总包或甲方安全职责的履行情况等。
(7)动气,动火,封闭场所喷涂、氧割、氧焊等危险作业环节的审批、监控制度是否得到认真贯彻执行及进行整改。
(8)工业梯台的宽度、角度、梯级间隔,护笼设置,护栏高度等是否符合要求;结构件是否有松脱、裂纹、扭曲、腐蚀、凹陷或凸出等严重变形;梯脚防滑措施、轮子的限位和防移动装置是否完好。
(9)锻造机械中锤头、操纵机构、夹钳、剁刀是否有裂纹,缓冲装置是否灵敏可靠。铸造机械是否有足够的强度、刚度及稳定性,管路是否密封良好,控制系统是否灵敏,有无急停开关;防尘、防毒设施是否完好。两类机械的安全装置和防护装置是否齐全可靠。
(10)运输(输送)机械传动部位安全防护装置是否齐全可靠,是否设置急停开关,启动和停止装置标记是否明显,接地线是否符合要求。
(11)金属切削机床的防护罩、盖、栏,防止夹具、卡具松动或脱落的装置,各种限位、联锁、操作手柄是否完好有效;机床电器箱、柜与线路是否符合要求;未加罩旋转部位的锲、销、键是否有凸出;磨床旋转时是否有明显跳动;车床加工超长料时是否有防弯装置;插床是否设置防止运动停止后滑枕自动下落的配重装置;锯床的锯条外露部分是否有防护罩和安全距离隔离。
(12)冲、剪、压机械的离合器、制动器、紧急停止按钮是否可靠、灵敏,传动外露部分安全防护装置是否齐全可靠,防伤手安全装置是否可靠有效,专用工具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13)木工机械的限位及联锁装置、旋转部位的防护装置、夹紧或锁紧装置是否灵敏、完好可靠;跑车带锯机是否设置有效的护栏;锯条、锯片、砂轮是否符合规定,安全防护装置是否齐全有效。
(14)装配线的输送机械防护罩(网)是否完好,有无变形和破损;翻转机械的锁紧限位装置是否牢固可靠;吊具、风动工具、电动工具是否符合相关要求;运转小车是否定位准确、夹紧牢固、料架(箱、斗)结构合理,放置平稳;过桥的扶手是否稳固,踏脚高度是否合理,平台防滑是否可靠;地沟入口盖板是否完好无变形,沟内清洁有无积水、积油和障碍物。
(15)砂轮机的砂轮是否有裂纹和破损,托架安装是否牢固可靠,砂轮机的防护罩是否符合要求;砂轮机运行是否平稳可靠,砂轮磨损量是否超标。
(16)电焊机的电源线、焊接电缆与焊接机连接处是否有可靠屏护,保护接地线是否接线正确、连接可靠。
(17)注塑机的防护罩、盖、栏是否牢固且与电气联锁
液压管路连接是否可靠,油箱及管路有无漏油,控制系统开关是否齐全完好。
(18)手持电动工具是否按规定配备漏电保护装置,绝缘电阻、电源线护管及长度是否符合要求,防护罩、手柄是否完好,保护接地线是否连接可靠。风动工具的防松脱锁卡防护罩是否完好,气阀、开关是否完好不漏气,气路密封有无泄漏,气管有无老化、腐蚀。
(19)移动电器绝缘电阻、电源线是否符合要求,防护罩、遮拦、屏护、盖是否完好无松动,开关灵敏是否可靠且与荷载相配备。
(20)各种电气线路的绝缘、屏护是否良好,导电性能和机械强度符合要求,保护装置是否齐全可靠,护套软管绝缘良好并与负荷配备,敷设是否符合要求。
(21)涂装作业场所电气设备防爆、通风、涂料存量、消防设施隔离措施是否符合要求。
(22)作业场所的器具、物料是否摆放整齐,车间车行道和人行道是否符合要求,地面平整整洁有无障碍物,坑、壕、池是否按规定设置盖板或护栏;采光照明是否符合要求;消防设施是否符合要求。
4、商场等人员密集场所
(1)人员密集场所设置符合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情况。
(2)疏散通道、楼梯和安全出口的设置、数量和形式以及保持畅通情况;公共区域及逃生通道的外窗金属护栏符合安全疏散和应急救援要求情况。
(3)防火、防烟分区设置情况。
(4)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系统、消防栓等设施的配备和完好情况。
(5)集生产、加工、销售、储存、居住等为一体的“三合一”、“多合一”场所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情况。
(6)使用、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电气设备、电源线路的使用维护情况。
(7)人员密集场所周围违章建筑、室外广告牌等,影响人员逃生的灭火救援问题整改情况。
(8)企业承租、出租房屋的合同管理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9)夏季用电安全制度的落实情况;输配电、用电设施和电线的安全检查和整改情况。
(10)节假日人员密集场所的应急预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11)各类油、气、水管道防泄漏、防冻裂、防中毒措施的落实情况。
(12)户外和露天设施、构筑物的安全检查和防护情况。
三、工作步骤及要求
本次排查治理工作从现在起到年底,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3月)
各街(办事处、园区)、各部门、中央、省、市在区企业和区属规模以上企业要根据国务院、省、市、区政府有关隐患排查治理要求和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详细工作方案和指导意见,并成立专班、指定专人抓落实。同时督导所辖单位制定目标明确、内容具体、重点突出、措施有力的工作方案。通过广泛宣传动员,形成全员参与整治、全社会关注、支持和监督隐患治理的工作氛围。
(二)排查治理阶段(4一10月)
各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工作方案,全面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采用人人参与查、上下层层查、自查与互查结合、综合排查与专业排查结合等多种方式,有计划、有步骤地排查隐患和安全生产薄弱环节。对查出的隐患,要登记建档,分级管理,属于一般隐患,应当立即整改;属于重大隐患,应当制定治理方案,明确治理的目标和任务、采取的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的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治理的时限和要求、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凡重大隐患必须及时向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的原因;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的难易程度分析;隐患的治理方案。
各街(办事处、园区)、各部门既要根据各自的职责,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实行督查、巡检、抽检等方式,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检查指导,又要密切配合,及时协调解决排查治理工作的突出问题,共同把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各个时期、各个阶段、各项重点排查治理工作落实到位。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下达整改指令,并建立信息管理台账,必要时报告区人民政府并实行挂牌督办。凡挂牌督办并责令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由企业组织本单位技术人员和专家对治理情况进行评估,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评机构进行评估。经治理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由整改单位向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提出恢复生产的书面申请,经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各街(办事处、园区)、各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的要求,加强隐患排查治理体制机制和制度建设,同时上报有关信息和工作动态,总结好的经验,推广好的作法。
(三)总结验收阶段(11-12)
在各生产经营单位全面排查治理的基础上,各街(办事处、园区)、各部门分别对本辖区、本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开展隐患排查治理的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于11月底前报区安监局、区安监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各街(办事处、园区)、各部门和重点企业的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督查,督查情况将向全区通报。
主题词:企业 隐患 治理 方案 通知
抄送:市安监局。
区委、区政府、人大、政协办公室
东西湖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08年3月13日印发
共印90份